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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VS王蒙:费厄泼赖还是阶级斗争?

Fair play,五四新文化运动时将其译为费厄泼赖,原为体育运动竞赛和其他竞技所用的术语。意思是光明正大的比赛,不要用不正当的手段,不要过于认真,不要穷追猛打。这也是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体育竞技比赛中每一位运动员都需要遵循fair play的原则。

古希腊人认为,奥运会是神圣的,光明正大地取胜才是最光荣的。反之,则是对神圣事业的亵渎,因此古代奥运会对弄虚作假者深恶痛绝,犯规者要得到重罚。例如,公元前388年第98届古代奥运会,一位名叫厄尤波鲁斯的拳击选手贿赂了他的3个对手以确保他赢得最后的胜利,事件败露后四位选手全部被罚,其罚金用来建造了6尊宙斯雕像,其中第一尊上刻着:奥林匹克的胜利不是可用金钱买来的,而需依靠飞快的两脚和健壮的体魄。现代奥运先驱顾拜旦创造的《体育颂》是公认最能体现奥林匹克精神的一首散文诗,其最根本的理论基础就是顾拜旦所倡导的“费厄泼赖”的公平竞争原则。

“啊,体育,你就是正义!

你体现了社会生活中追求不到的公平合理。

任何人不可超过速度一分一秒,逾越高度一分一厘,

取得成功的关键,只能是体力与精神融为一体。

啊,体育,你就是荣誉!

荣誉的赢得要公正无私,反之便毫无意义。

有人耍弄见不得人的诡计,以此达到欺骗同伴的目的。

但他内心深处受着耻辱的绞缢。

有朝一日被人识破,就会落得名声扫地。”

后来,西方绅士在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及公共政治活动中也以此相标榜并加以广泛宣传。英国是倡导绅士精神,认为这是每一个绅士所应有的涵养和品质,并自称是一个“费厄泼赖”的国度。
如果说英国是一个具有典型“费厄泼赖”精神的绅士国度,那么可以说中国就是一个自古以来而且在近代越来越特别缺乏“费厄泼赖”精神的天朝故国。
 

鲁迅VS王蒙:费厄泼赖还是阶级斗争?

1925年底大文豪、革命文艺旗手鲁迅所著名杂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主张对清朝遗老遗少“乏走狗”,不能讲费厄泼赖,而主张“痛打落水狗”,就是典例,可以说是对自古以来翻炒饼式暴力革命历史经验教训的一个赤裸裸写真,具有广泛代表性。
鲁迅提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五大论:(1)论“落水狗”有三种,大都在可打之列;(2)论叭儿狗尤非打落水里,又从而打之不可;(3) 论不“打落水狗”是误人子弟的;(4)论塌台人物不当与“落水狗”相提并论;(5)论现在还不能一味“费厄”。
他认为“落水狗”有三种,大都在可打之列——
今之论者,常将“打死老虎”与“打落水狗”相提并论,以为都近于卑怯。我以为“打死老虎”者,装怯作勇,颇含滑稽,虽然不免有卑怯之嫌,却怯得令人可爱。至于“打落水狗”,则并不如此简单,当看狗之怎样,以及如何落水而定。考落水原因,大概可有三种:(1)狗自己失足落水者,(2)别人打落者,(3)亲自打落者。倘遇前二种,便即附和去打,自然过于无聊,或者竟近于卑怯;但若与狗奋战,亲手打其落水,则虽用竹竿又在水中从而痛打之,似乎也非已甚,不得与前二者同论。
听说刚勇的拳师,决不再打那已经倒地的敌手,这实足使我们奉为楷模。但我以为尚须附加一事,即敌手也须是刚勇的斗士,一败之后,或自愧自悔而不再来,或尚须堂皇地来相报复,那当然都无不可。而于狗,却不能引此为例,与对等的敌手齐观,因为无论它怎样狂嗥,其实并不解什么“道义”;况且狗是能浮水的,一定仍要爬到岸上,倘不注意,它先就耸身一摇,将水点洒得人们一身一脸,于是夹着尾巴逃走了。但后来性情还是如此。老实人将它的落水认作受洗,以为必已忏悔,不再出而咬人,实在是大错而特错的事。
总之,倘是咬人之狗,我觉得都在可打之列,无论它在岸上或在水中。不“打落水狗”是误人子弟的,因为狗性总不大会改变的,假使一万年之后,或者也许要和现在不同,但我现在要说的是现在。如果以为落水之后,十分可怜,则害人的动物,可怜者正多,便是霍乱病菌,虽然生殖得快,那性格却何等地老实。然而医生是决不肯放过它的。例如,二次革命的时候,落水狗就突出来帮着袁世凯咬死了许多革命人(如秋瑾女士,就是死于告密的)。
鲁迅先生还认为,叭儿狗(哈吧狗,西洋狗),又很像猫,折中,公允,调和,平正之状可掬,悠悠然摆出别个无不偏激,惟独自己得了“中庸之道”似的脸来。因此也就为阔人,太监,太太,小姐们所钟爱,种子绵绵不绝。它的事业,只是以伶俐的皮毛获得贵人豢养,或者中外的娘儿们上街的时候,脖子上拴了细链子跟在脚后跟。这些就应该先行打它落水,又从而打之;如果它自坠入水,其实也不妨又从而打之,但若是自己过于要好,自然不打亦可,然而也不必为之叹息。叭儿狗如可宽容,别的狗也大可不必打了,因为它们虽然非常势利,但究竟还有些像狼,带着野性,不至于如此骑墙。
关于“塌台人物”能不能与“落水狗”同论,鲁迅先生认为:“犯而不校"是恕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直道。中国最多的却是枉道:不打落水狗,反被狗咬了。但是,这其实是老实人自己讨苦吃。俗语说:“忠厚是无用的别名”,也许太刻薄一点罢,但仔细想来,却也觉得并非唆人作恶之谈,乃是归纳了许多苦楚的经历之后的警句。譬如不打落水狗说,其成因大概有二:一是无力打;二是比例错。前者且勿论;后者的大错就又有二:一是误将塌台人物和落水狗齐观,二是不辨塌台人物又有好有坏,于是视同一律,结果反成为纵恶。即以现在而论,因为政局的不安定,真是此起彼伏如转轮,坏人靠着冰山,恣行无忌,一旦失足,忽而乞怜,而曾经亲见,或亲受其噬啮的老实人,乃忽以“落水狗”视之,不但不打,甚至于还有哀矜之意,自以为公理已伸,侠义这时正在我这里。殊不知它何尝真是落水,巢窟是早已造好的了,食料是早经储足的了,并且都在租界里。虽然有时似乎受伤,其实并不,至多不过是假装跛脚,聊以引起人们的恻隐之心,可以从容避匿罢了。他日复来,仍旧先咬老实人开手,“投石下井”,无所不为,寻起原因来,一部分就正因为老实人不“打落水狗”之故。所以,要是说得苛刻一点,也就是自家掘坑自家埋,怨天尤人,全是错误的。
 

鲁迅VS王蒙:费厄泼赖还是阶级斗争?

2008年底,王蒙先生也写过一篇《论"费厄泼赖"应该实行》的杂文。他指出:五十多年以前,鲁迅先生提出了“费厄泼赖应该缓行”这一富于革命彻底性的著名命题时,他大概不会想到,在解放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这一篇名作得到了特别突出的、空前的宣扬和普及;“费厄泼赖”在1957年要缓行,在1959年要缓行,在1964年、1966年、1973年直到1976年仍然要缓行;看样子,缓行快要变成了超时间、超空间的真理,快要变成了“永不实行”,从而根本否定了“缓行”了。针对此,王蒙先生对应鲁迅原文“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五论”提出了"费厄泼赖"应该实行的五论:(1) 论缓行不是不行和现在已经具备了实行的条件;(2)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注意“费厄”;(3)论在学术问题上尤其需要“费厄” ;(4)论对敌人也非绝对地无条件地不实行“费厄” ;(5)论在“费厄”问题上不能搞僵化和“凡是” 。
“费厄泼赖”到底要不要实行?即使在半个世纪以前,在黑暗的旧中国,在鲁迅先生语重心长地提出了“缓行”的号召的时候,他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当时说:“仁人们或者要问:那么,我们竟不要‘费厄泼赖’么?我可以立刻回答:当然是要的,然而尚早。”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费厄泼赖”是应该实行的,实行“费厄泼赖”,最终是有它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其二,“费厄泼赖”目前还不能立即实行,实行“费厄泼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当时尚未变为现实性。什么时候这种可能性才能变为现实性呢?从大框框来说,人民革命的胜利,无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政权,共产党由被镇压、被迫害变成了执政党之后,这才基本上具备了“费厄泼赖”的实行条件
“费厄泼赖”意味着和对手的平等的竞赛,意味着一种文明精神,一种道德节制,一种伦理的、政策的和法制上的分寸感,一种民主的态度,一种公正、合理、留有余地、宽宏大度的气概,意味着“三不”主义和“双百”方针。所有这些,对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治理,对于实现安定团结,对于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学术和艺术民主,对于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是很必要的。在不发生特殊情况——如大规模的反革命暴乱或外敌入侵——的条件下,“费厄泼赖”乃是治国之道。在林彪、“四人帮”肆虐十年,大搞“左”的专横,大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因而留下了许多“后遗症”,留下了许多人与人之间的宿怨、隔膜、怀疑、余毒以及余悸的今天,提倡“费厄泼赖”更是对症的良药。

在全国解放和完成了一系列民主改革(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之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反革命分子虽有,但已经不多了,我们面临的问题经常地、大量地是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还是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和为贵”,要“费厄”一点。人民内部,在非原则问题上,提倡一点“温、良、恭、俭、让”也是必要的。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相互“温、良、恭、俭、让”一些,将可以减少粗野低级的争吵!对于犯了错误,“倒了霉”的人,也还要关心、帮助、“治病救人”,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费厄”。否则,明明是自己的同志,明明愿意检讨和改正错误,我们却无例外地去“打落水狗”,这不是有点落井下石、化友为敌的味道吗?林彪、“四人帮”大搞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叫喊什么人和人之间“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这是赤裸裸的豺狼的语言!我们再不能容忍这种动不动“吃人”的家伙拿着鲁迅先生的“缓行”当幌子,搞那套无法无天、专横残暴的“全面专政”了。

十年浩劫期间,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搞专政、占领思想阵地之类的说法非常流行。其实,这种说法是很不通的。意识形态的问题,属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在这里,采取强制手段,只能引起人们的反感,可以叫人一时不说话,可以“口服”,却难心服。压而不服,只能使问题蓄积起来,准备着一场总爆发。所以说,在意识形态领域搞什么专政啊,占领阵地啊,这是用行政的、军事的斗争的方法来搞思想斗争,只能坏事。学术问题上吵吵闹闹,这乃是正常的现象。这种争吵往往并不一定意味着什么阶级斗争,人们所以对一个学术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和各人的不同的社会地位、世界观、知识面、切身感受、思想修养以及个性、习惯和专业造诣等等有关,也和历史的局限、民族的局限有关,呈现了非常错综复杂的状态,完全不必要予以统一、事事搞它个整齐划一。但是我们却已经习惯了一边倒,自以为正确的人也就自以为有权对谬误实行专政,其实,正确和谬误是认识论的概念,而专政、占领则完全不是认识论的概念,把这样的概念引入认识论,实在是奇谈。正确和谬误有时一时分辨不清,有时共存、交织在一个流派、一个人或一篇文章里,有时又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因此,正确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向谬误进行专政的,真理是不需要、也无法对偏见进行专政的,学术问题、思想问题只能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法去解决,这就要实行“费厄泼赖”。

这么说,对敌人缓行“费厄”,打落水狗,追穷寇,该是正确的了吧?对敌要狠嘛,对敌人仁慈就是对人民残忍嘛,有东郭先生和农夫与蛇的故事为证嘛。是的,对于国内外阶级敌人,对于一小撮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我们是不会手软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镇压职能是不能废除的,当敌人拿着刀杀过来的时候,我们必须战而胜之,解除他们的武装,给以应有的制裁,而不能书生气十足地去和杀人强盗讲“费厄”。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他对你不‘费厄’,你却对他去‘费厄’,结果总是自己吃亏,不但要‘费厄’而不可得,并且连要不‘费厄’而亦不可得。”这样的教训,已经有不少了。例如“四人帮”,你不把他们隔离审查而去讲“费厄”,其结果只能是被他们割断喉管,这难道还有什么可以怀疑的吗?但是,也不能绝对化,不能搞成凡敌人都打、打、打地打死为止。例如,对于已经被解除武装的敌人和正在行凶的敌人,就要有不同,“八项注意”之中就有一条:对待俘虏“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这就有“费厄”之意。对于愿意改悔的和拒绝改悔的也应该有不同,否则怎么能最大限度地孤立敌人呢?对于前者,要宽大,要改造,最终是“化敌为友”。不是许多战犯都释放,有的还当了政协委员了吗?这岂不是化不能“费厄”为彼此“费厄”吗?即使对于后者,也要依法行事,该判五年的不能判四年,也不要判五年另一个月,这就是说,对于罪大恶极的与非罪大恶极的,要有量的区别,要有不同的分寸。过去我们有时只承认质不承认量,堂堂党的领导人一夜之间就可以变成阶下囚,似乎事物不经过量变就可以被认为发生了质变,而且一变成了阶下囚就往死里整,而一旦官复原职又都成了完人,这不论从逻辑上、政治上、道德上讲,都是荒唐的。还有一条,叫作给犯人以辩护权。这也是颇具“费厄”之意的。这对于防止诬陷,防止冤、错、假案,对于保证民主和法制,保证公民的权利的意义,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

对待鲁迅,也不能搞句句是真理。“费厄”问题是最足以出“凡是”论者的洋相的。每搞一次运动就要学一回“缓行”,竟没有人想一想究竟要缓到何年何月。这种“凡是”,恰恰违背了鲁迅的原意。其实,学鲁迅是假,以缓行为借口,肆无忌惮地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是真。同样,对于毛泽东同志的一些类似教导,也要抱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用半个世纪以前指导农民向土豪劣绅作斗争的每一句话照搬到现在的完全不同的问题上。革命不能“从容不迫”和“雅致”吗?为了革命而搞象牙雕刻的时候就需要“从容不迫”和“雅致”。毛主席本人也多次作过关于要说服不要压服,要让人说话,要群言堂不要一言堂,要过细,粗枝大叶不行等等教导。可以预期,随着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随着安定团结的巩固和发展,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加强,“费厄”的精神,平等讨论的精神会日益发扬光大的。鲁迅先生在提出“缓行”的五十多年以后,终于可以和应该实行“费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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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元

李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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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对人本发展与管理问题具有浓厚兴趣的学究,一个在大学里专注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传道授业解惑职业责任的教书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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