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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业年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现根据自己的理解,做一简单解读。

       出台背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顺应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广覆盖,四统一,多层次,一条龙”的基本方向,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一个统一,五个同步”改革顺利实现,在具体操作细则层面所推出的新举措。

       职业年金计划,又称“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年金计划”、“私人年金计划”或“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计划”等,是指雇主(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在公共年金制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金计划。从历史上来看,企业年金计划虽然早于公共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形成,但主要是“二战”以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建立起来后,作为现代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大支柱”快速发展起来的,并成为非法定员工老年保障福利计划的一项主要内容。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建立“广覆盖,四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形成包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和从就业到退休的“一条龙”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养老保险仍然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诸如: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层次单一,企业不能补办补充保险,个人也无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权益受职工身份限制,不能实现平等给付;退休标准不合理,养老金缴费率计算缺乏科学依据;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市场适应性,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挂钩;管理体制不顺,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现象。关于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化统筹改革,从1984年起就开始试点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提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尝试性改革。此后,1991、1995和1997年国务院连续颁布的三个重要文件,初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7月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的试点方案》要求,首先在东北地区展开,本着“广覆盖,四统一”的原则进行了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2006年开始,关于“扩大覆盖面、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基金统筹机制”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到上海、天津、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八省区市。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而机关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相对滞缓,多年来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并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在区域及单位间存在苦乐不均,不能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发展及贡献的问题,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平衡,严重制约了劳动力市场流动及人力资源合理有效配置。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有28个省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局部试点、覆盖2100万人。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2013年3月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总工会组成部际研究工作小组,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开展平行研究,形成了多项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步思路。2014年,按照党中央部署,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思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中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法律起步较晚。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补充养老金”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交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2004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同时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资格条件、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及监督管理规范。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方向虽已明确,但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却相当迟缓。目前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铁道、民航、电信、电力、石油和邮政等垄断性行业,除少数地区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而外,大部分地区和行业没有出台相应政策和办法。总的来看,推行企业年金计划,尚缺乏应有法律体系支撑,基金运营和管理很不广泛,专业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具体实施步履维艰。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作为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用于弥补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收入落差的职业年金计划就自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201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印发了上述5号文件的9个配套文件。其中《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之一出台。目前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的职业年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比照了现有企业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制度模式,在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在此基础之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引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并实施。

       实质内容: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强制性、补充性、福利性保障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基于养老保障诉求而对职工工资的一种延期支付,是可以在工作单位之间无条件转移的一种流动性养老基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相对于企业年金计划,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无条件转移性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也就是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就短期改革形势来看,职业年金借助资本市场保值增值,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市场化投资运营并按实际收益计息,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时,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基金相配套的一种强制性补充养老,可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注意问题:改革大方向既定,操作层面困难重重

       首先,职业年金主要针对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编制内人员,对于大量存在的编外人员怎么在实际操作层面统筹协调,尚是很大问题。

       其次,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采取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实行实账积累,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在财政全额拨款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管理中(享有财政补助)政府权责关系如何拿捏把握和平衡?也是很大问题。
  再比如,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弥补待遇落差的补充养老制度,在统一强制性与适合行业特点照顾需求弹性两个方面,怎么做到平衡?这还需要细化认真研究解决。

       此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需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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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元

李宝元

136篇文章 7年前更新

一个对人本发展与管理问题具有浓厚兴趣的学究,一个在大学里专注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传道授业解惑职业责任的教书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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